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槐法案例丨健身房停业会员起诉解除合同相关效力如何认定?

中国健身网2022-11-17运动健身健身房整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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健身房年龄,健身房整天,健身增肥食谱  兴致勃勃办了一张健身卡,摩拳擦掌打算开启强身健体之路,不料会员卡还没来得及激活,健身房便关门停业了!此种情况下,会员要求解除合同、退还费用,能否得到支持?本期以案说“典”,通过槐荫法院民一庭李振花法官审理的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,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。

  2021年3月,小郑与健悦公司签订《健身服务协议》,缴纳3000元办了一张三年的健身会员卡。协议约定该卡自开卡第一次使用时开始计时,可用项目为健身、游泳、瑜伽、团课,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。2021年4月10日,该店开业,小郑5月20日前去健身,发现门店已关,张贴的通知显示该店自2021年5月15日起关门停业。随后小郑多次打电话联系售卡人员及店长,但均未接通电话。小郑认为,健悦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,故将其诉至槐荫法院,请求判令解除与健悦公司的《健身服务协议》,健悦公司退还办卡费用3000元。

 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:案涉《健身服务协议》能否解除、何时解除?如能解除,健悦公司应否向小郑退还全部服务费?

 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,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。小郑与健悦公司经协商一致,通过签订协议书的方式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,为此小郑向健悦公司缴纳了会员服务费用3000元,履行了自己的相应义务。健悦公司作为提供服务一方,亦应当履行向小郑提供正常服务的合同义务。健悦公司因自身原因,实际自2021年5月15日后未能正常营业,致使小郑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,小郑可以解除合同,法院对小郑要求解除案涉《健身服务协议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。

  关于合同解除效力发生的时间,因合同解除权为形成权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,小郑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解除权,法院确认合同解除,因健悦公司为公告送达,故双方的《健身服务协议》于公告期满后解除。

  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,合同解除后,未履行的,终止履行;已履行的可要求恢复原状、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。根据服务协议约定,“会员卡开卡第一次开始计时”,小郑陈述其实际未进行开卡、未去健身,第一次打算去开卡就发现门店停业,诉讼中健悦公司未进行答辩和质证,结合法院现场向健悦公司送达时该公司已关门停业情形,法院认定小郑会员有效期尚未开始计算,因健悦公司原因导致合同解除,现小郑要求退还全部服务费3000元,法院予以支持。

  最终,槐荫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小郑的诉讼请求,判决作出后,双方均未提出上诉,现该判决已生效。

  解除权为形成权,以解除权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。在解除权人以通知方式行使解除权时,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。解除权人未通知对方,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解除权,法院确认合同解除,解除合同的效力可自载有解除请求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,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。本案即是对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六十五条这一新规定的适用,由于法院系以公告方式向对方送达民事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,故公告期满时即为合同解除效力发生时间。

  一般合同解除后,针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内容,终止履行,即双方就没有向对方继续履行的义务了;对于已经履行的合同内容,根据履行情况及合同性质,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,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;合同因违约而解除的,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,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。也就是说,解除合同与赔偿损失、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冲突。

 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,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,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,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。

  合同解除后,尚未履行的,终止履行;已经履行的,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,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,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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